1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启用。修订后的文本与2003年发布的版本相比在工程更改方面有哪些要求?在验收方面有哪些规定?在付款方式方面又有哪些新规?特别是家装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新的界定?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三方面值得关注
北京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秘书长李玉洁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新合同出台后的各方反应。她认为:“此次修订后的合同更改有三处值得关注:一是装修合同付款方式改变了原有分三次预定比例支付的方式,交由双方当事人分四次自行协商支付比例;二是在验收方面执行了新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前在等待审批;三是增加了一个中期验收环节。”
关于中期验收问题,许多业内人士认为,与 2003年合同版本相比,新版合同在原有的“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步骤中,增加了“中期验收”。新版合同通过分四次付款、每次付款时间与验收时间对应的方式,将此验收环节固定下来。“这就非常具体化了,不是笼统规定,操作起来也有指导意义”。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一位专家认为。
业之峰装饰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鲁本军也对新版合同评价较高。他认为:“按照之前的合同文本,中期验收完消费者已经付清了90%左右的费用。而家装公司的中期工程却不包括贴地砖等一些项目,消费者就会产生不理解,认为工程进度与所付款项不同步。“增加了这个环节,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到装修工程流程,付款也会更畅快。”鲁本军说。
“工程变更”责任更明确
关于“工程变更”这个过去争议比较多的条款,李玉洁认为,过去家装行业以增项为主的工程变更是产生纠纷的爆发点,往往消费者与家装公司都有责任。她说:“例如消费者不了解家装流程和工程项目,经常会使家装公司利用合同漏洞钻空子。但修订后的条款却保护了双方利益,尽量达到公平公正。
鲁本军在对比新旧合同后还认为,新版合同在 “工程变更”责任上显得更明确。如作为甲方的消费者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增项时,甲方应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甲方不得与作为乙方的家装公司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约定对双方来讲,还是比较公平和合理的”。鲁本军说。
一些业内人士还表示,合同中增加的《工程决算单》,大部分品牌公司都在执行,只是新合同文本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双方的义务责任,对行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据了解,目前部分家装公司已开始实行新合同。今朝装饰集团总经理助理张智军表示:“今朝装饰已购买了一批新版合同范本与旧版合同同时使用,如果消费者要求签订新合同,我们就尊重消费者的选择。目前看,影响较大的是付款方式和环保方面的严格规定。”乐屋装饰总经理钱明说:新版合同正式生效后,我们不管新旧合同,都保证范本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元洲装饰北京分公司工程经理刘艳军在对新版合同研究后认为:“最有意义的是,在工程变更中增加了消费者与家装公司设计师或施工人员不得私自约定的条款”。他说:“这其实就是防止私单现象。在家装过程中,消费者为了省钱常常跟设计师或工长私下更改工程,不按合同程序走。这种情况最容易出现问题,也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新条款既可遏制私单现象,又可以同时保护公司和消费者的双方权益。”
新版合同还规定,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消费者或家装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按工程造价总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违约金制约双方的方式是首次提出的。刘艳军解释说:“实际工作中,有时遇到工程延期后,消费者要求超高赔偿的现象,也有装饰公司对不能按时付款的消费者提出苛刻的违约要求,现在支付赔款有最高限制,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范真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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