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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是什么样的?

点击:1027    时间:2017-05-22
【导读】由于很多在北京有装修需求的业主对于装修这件事都不太懂,所以遇到问题都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其实完全可以依照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今天我们就对其进行适当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那些原本对此并不了解的业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规定是什么吧!

  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有很多,比如说对装修时间的规定,对装修质量的规定等等,但是由于很多在北京有装修需求的业主平日里对此不太关心,所以即使出现问题了都不知道该如何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可能也只会不停的和自己所选择的装修公司进行周旋,奢望他们能良心发现,好好的继续进行接下来的施工。
  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
  1、 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2、 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
  3、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
  4、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
  第六条 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满足购房人直接入住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 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

  购房人未选用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应在装修前将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第八条 家居装修完工后,购房人没有违反装修管理合同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装修保证金退还购房人;购房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购房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涉及房屋安全的家居装修,应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一章-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一章-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章-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二章-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二章-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二章-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二章-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北京住宅 装修 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禁止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而在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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